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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房屋没办产权登记 已付款房子面临被拍卖命运 新闻类别:厦门租房购房指南 添加时间:2008-6-27 信息来源:厦门房屋出租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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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林先生向开发商讨说法未果。据林先生介绍,此前媒体上刊登的一条来自深圳拍卖行的公告,牵涉他的利益问题。这则公告称,3月4日,将在深圳拍卖他在厦门购买的房产,即位于厦禾路362号某大厦的3001号房产及负二层的6号车位。其中,3001室将近600平方米,现在值600多万元,2004年他们买下时,仅372万元。而据林先生的说法是,这些房产他已经交了全部房款,也已经入住两年时间,现在却要被拍卖,林先生希望开发商给个说法。
据介绍,林先生购买的房产,由于开发商方面及其他种种原因,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。厦门的这家房产开发商在深圳的子公司向当地一家银行贷款900余万元,由厦门这家开发商做担保。后来深圳这家子公司无力还款,当地银行上诉,深圳当地法院做出判决,厦门这家开发商须承担连带责任,林先生的房产面临被拍卖的可能。 “可这房产是我们向开发商买下的,还签了买卖合同,并于2005年付清全部款项。售房公司也开具了相应的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,并于同年交付使用。”林先生觉得很冤,2007年1月份,他把开发商告上法庭,思明法院于去年3月份判决:开发商应当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,把3001室房子和地下2层6号车库拿去登记备案,“但是开发商到现在还没有把我们的房产拿去备案登记,问题就不出在我们身上,怎么可以拍卖我们的房子和车库呢?” 记者昨日到这家房产开发单位了解情况,但没有找到相关负责人,也无人对此事做出解释。 ■律师说法可向当地法院提出异议 厦门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律师指出,为了保护“善意第三人”,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17条规定,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,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,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,人民法院不得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而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《物权法》第9条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。两法规有一定冲突。 “但开发商在卖房时,应该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,购房合同应该在房管局备案。”郑律师说,目前,当事人对此有异议,可向当地法院提出,也可以把厦门法院的判决带到当地法院,提出异议。(东南早报 周长锋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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