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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房东登报通知买主签合同 没来签就算违约? 新闻类别:厦门租房购房指南 添加时间:2008-6-29 信息来源:厦门房屋出租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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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法庭上房东振振有词:已经登报要求来签合同,没来签就算违约。这合乎法律规定吗?
2007年6月26日,泉州的黄先生有意购买朱先生在文屏路的房屋,中介公司安排房东朱先生的代理人小傅与黄先生商谈买卖事宜,双方签订了《房屋买卖(定金)协议》,约定房屋售价58.5万元,黄先生两天内支付首期房款20万元,余款38一万元在2007年7月8日之前支付。黄先生当天支付定金3万元,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。 黄先生说,2007年6月28日他专程从泉州赶到厦门,准备支付首期款,接待他们的只有小傅,也没有出示委托书。黄先生担心上当受骗,就没有支付20万元首期款。 房东朱先生也没闲着,2007年7月6日,他办了委托书公证,正式委托小傅代为出售房屋。第二天,朱先生又在厦门的报纸上刊登“通知”,要求黄先生于7月8日前到市上房局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并支付房款,否则视为违约。 2007年8月8日,黄先生将房东、小傅以及中介公司一起告上法院,因为小傅签《房屋买卖(定金)协议》时没有提供房东的授权书,导致无法交易,这已经构成违约,请求法院判令房东支付违约金6万元,小傅和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 房东朱先生则认为,违约的是买主黄先生,他没按约定支付房款,登报后通知签约付款,对方却无动于衷,因此定金3万元不予返还。 近日,二审法院作出判决,双方都不构成违约,买卖协议解除后房东返还3万元定金。 说法 通知要按合同约定方式才有约束力 法院认为,房东事后办理了委托书公证,是对小傅之前签约行为的追认,但是,买主黄先生没有看到委托书公证不付款,是对自己权益的合法维护,这不构成违约。 房东在可以和买主取得联系的情况下,选择登报的方式通知买主签约,而且是限定泉州的买主在登报后第二天之前列厦门交易付款,这并不是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,不能根据登报公告推定已经通知了买主,况且也没有给买主一个合理的履约期限。因此,这样的通知方式显然不当,对买主没有约束力。 至于房东没有及时出具委托书,虽然有一定过错,但房东始终没有悔约不卖房子,没有构成根本违约。(厦门晚报 徐林武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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